陽光反射我告你光污染
一業(yè)主以太陽能熱水器造成“光污染”為由向鄰居索賠2.87萬元
星河丹堤業(yè)主黃先生認為,鄰居在房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,導致陽光大量反射到自己家中,使人頭暈目眩,身心煩躁,為此,他以“光污染”為由,將鄰居一家和物業(yè)管理公司告上法庭,索賠2.87萬元。昨日,這起鄰里糾紛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。
太陽能熱水器造成“光污染”?
2007年9月入伙星河丹堤的黃先生稱,他裝修新居時發(fā)現了一個意外的情況:從2008年8月以來,和自己相鄰的陳先生家樓頂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,照射到太陽能設備上的陽光大量反射到了自家一至三樓房間內,使人頭暈目眩,身心煩躁。黃先生和鄰居陳先生一家進行了多次交涉,也向管理處多次投訴,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。
黃先生認為,鄰居陳先生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造成了“光污染”,而物業(yè)公司也放任了對方的行為。為此,他將陳先生和物業(yè)公司告上法庭,請求法院判令拆除陳先生家樓頂太陽能設備,同時賠償其損失2.87萬元。
“光污染”無標準可言?
一審開庭時,陳先生稱,他們所安裝的太陽能設備不僅是合法產品,還是利用綠色能源的合法行為。何況黃先生稱“頭暈目眩”完全是自身判斷,不能證明與太陽能熱水器反射有關。物業(yè)公司則認為,其在當事方發(fā)生糾紛時已做了大量協調工作,沒有任何過錯,不應承擔責任。
因為涉及“光污染”問題,也給法院出了一道難題。寶安法院認為,此案爭議焦點是“陳先生家安裝使用的太陽能熱水器是否造成光污染?是否影響到了黃先生家?”
為此,在去年10月,寶安法院特意向寶安區(qū)環(huán)保局發(fā)函咨詢“光污染”標準。區(qū)環(huán)保局復函稱:“目前國家尚無專項反射光造成環(huán)境污染的相關標準,建議可參考《環(huán)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——家用太陽能熱水系統(tǒng)》”。同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許,寶安法院又組織當事各方到現場勘察,但勘察時未見明顯的反射。
業(yè)主索賠一審敗訴
法院認為,陳先生家的熱水器玻璃真空管可能存在反光現象,但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有關光污染的規(guī)定,陳先生安裝使用的太陽能造成的反射光是否達到光污染標準,由于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定論。而經現場勘察,當時時段也未見明顯反射光。所以,黃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環(huán)境質量因熱水器反射光出現較大下降。同時,黃先生也不能證明物業(yè)管理方存在過錯。
去年11月,寶安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。隨后,黃先生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。
庭審焦點
“光污染”到底如何認定?
黃先生認為,他已提交照片和錄像,證明在一定的季節(jié)和時段,存在太陽能熱水器對其房屋內造成炫光的事實。
黃先生還稱,光反射已妨害到他家的正常生活。因擔心自己2歲的孩子被反射光灼傷視網膜,所以他至今沒有入住。
陳先生一方則表示,黃先生提供的照片、視頻及證人證言,都是單方面收集的,不客觀真實。一審時,法院也組織了當事各方到現場查看,事實上并未見反射光。而且自家的太陽能熱水器有產品合格證、檢驗報告,材料表面的質量是被行業(yè)認可的。黃先生所稱的反射光對其正常生活產生妨害,完全是建立在主觀想象基礎上,沒有證據支持。
由于陳先生一方拒絕調解,法庭昨日未主持調解。目前,此案仍在審理之中。
庭外采訪
市民:生活中常遇“光污染”
記者隨機采訪了一些市民,他們表示,其實生活中經常遇到“光污染”。家住景田北的馮女士說,她家窗戶對面的一個新樓盤,一到晚上房頂就有很刺眼的燈光廣告,照得家中很亮,如果不關窗簾,很難入睡。
市民劉先生提出,他開車也經常遇到“光污染”。下午開車的時候,經常遇到某棟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強烈反光,刺到眼里,一時間會完全看不清路。
律師:“沒標準”不代表不侵權
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歐湘富律師認為,這是一個很新穎的案件,也有一定的社會普遍意義。雖然“光污染”現在沒有具體的標準可以認定,但不表示法律上不能認定侵權。如果“光污染”對市民的生活產生了一定的影響,比如影響生活起居、住宅安寧,就構成了民事侵權,市民可以申請停止侵權,排除妨礙;如果造成了損害后果,還可以申請損害賠償。